跳到主要內容

特別休假事後補請是否合法?從最新判決看勞資權益的界線

連假商機背後的特休爭議

勞基法排班規定下,企業必須尊重勞工的特別休假排定權。今年(民國114)因立法院修法新增5個國定假日,在9月底至10月上旬期間內出現了難得的密集連假:教師節連假、中秋節連假及國慶日連假,共計3個三連休。許多勞工朋友看準這個機會,透過巧妙安排特休假,可以達成「請410」甚至「請716」的驚人效果。這種連假規劃固然令人期待,但也為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帶來新的挑戰。

對於雇主而言,當大量員工集中在同一時段申請特別休假時,如何在尊重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的前提下,透過「事前」協商妥善調度人力,避免影響正常營運,成為人資部門必須審慎處理的課題。

關於特別休假事前排定的法律問題與實務操作,先前已有詳細的討論與分析。然而,在實務運作中,還有另一個更加棘手且爭議不斷的問題:「特休假能否在『事後』補請?

 

從過度保護到權益平衡:判決見解的演變

特別休假事後補請的爭議,在司法實務上經歷了一段耐人尋味的發展歷程。過往曾有公司因為不准許員工事後補請特別休假而遭到勞動局裁罰,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。

在第一審階段,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了一個相當有利於勞工的判決,這個判決的核心邏輯是:基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賦予勞工的特別休假排定權,原則上公司不得限制或要求必須事先申請,除非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已經與勞工協商,並且有正當理由拒絕其排定特別休假。

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決的見解,即使公司在工作規則中明文規定所有假別都必須事先申請,或者只有在緊急或突發狀況下才能事後補請,但在涉及特別休假的情況下,這些程序規定的效力會受到限制。

判決認為,即便勞工違反了工作規則中關於事先申請的程序規定,雇主仍然必須負責釐清並舉證說明,為何勞工這樣的排定會造成公司經營上的急迫需求,以及是否已經與勞工協商調整等例外情況,才能拒絕勞工的特別休假排定。換句話說,只要勞工主張要將缺勤時段以特別休假抵銷,雇主如果要拒絕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。

然而,這個判決過度側重於保護勞工的特別休假排定權,卻忽略了實務運作中可能產生的問題:如果勞工可以在事前未經任何申請或通知的情況下不到班,事後再以特別休假補請,不僅讓雇主無法事前調度人力,造成當日營運的困難,更可能讓勞工養成不尊重請假程序的習慣,對職場紀律造成負面影響。

 

最高行政法院的糾正:正當理由是關鍵

有鑑於前述判決可能造成的不合理結果,最高行政法院在111年度上字第154號判決中,廢棄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並發回更審。更審後敗訴的勞動局不服提起上訴,但最高行政法院在113年度上字第429號判決中駁回了勞動局的上訴,確立了新的法律見解,本案因此確定。

最高行政法院在這個重要的判決中,提出了更為平衡的觀點。

判決首先肯定,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的特別休假,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勞工的健康權益及人性尊嚴,屬於基本權的範疇,具有強制性,並非任意規定。勞工確實有權單方排定其特別休假,雇主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。

但是,最高行政法院進一步指出,特別休假的排定「原則上應預先為之」,勞工應該在相當期間之前通知雇主,讓雇主能夠事先因應,進行人力調度與工作安排。這樣的要求並非限制勞工的權利,而是為了兼顧勞資雙方權益的維護,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。

 

在此原則下,判決進一步區分了兩種情況:

1.如果勞工未到班服勤是出於急迫或突發狀況的事故,例如突然生病、家人發生緊急狀況、交通事故等不可預期的情況,事後辦理請假手續具有正當事由,那麼勞工事後將該未到班服勤時間排定為特別休假,補辦請假手續,當然是法律所允許的,雇主不得拒絕。

2.如果勞工是「無故」未完成請假手續而擅自不到班,並沒有任何急迫或突發的正當理由,這種行為已經違背了職業倫理及工作紀律,構成「曠職」的事實。在這種情況下,勞工不能在事後透過排定特別休假的方式,來脫免曠職的法律效果。

 

換句話說,勞工如果要在事後將未到班服勤的期日排定為特別休假,必須具有「正當性」,雇主如果未予同意,才會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的情事。相反地,如果勞工沒有正當理由就未到班服勤,已經產生曠職的法律效果,雇主不同意其事後排定為特別休假,在法律上並無不當,也不會因此負擔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責任。

 

什麼是「正當理由」?實務判斷標準

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確立了「正當理由」作為事後補請特別休假的關鍵標準,但什麼樣的情況才算是「正當理由」呢?雖然判決並未提供一個明確的清單,但從法院的論述中可以歸納出幾個重要的判斷方向。

1.「急迫性」:如果勞工面臨的是突然發生、無法預期的緊急狀況,例如自己或家人突發疾病、發生意外事故、家中發生緊急狀況等,由於時間緊迫無法事前申請假,這種情況下的事後補請就具有正當性。

2.「不可歸責性」:如果勞工的未到班是因為不可抗力或非自己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,例如天災導致交通中斷、突發的公共安全事件等,同樣應該被認定為具有正當理由。

相反地,如果勞工純粹是因為個人規劃、忘記申請、臨時改變主意想休假,或是礙於職場文化不敢事前申請而選擇先斬後奏,這些情況都不構成「正當理由」。特別是在連假期間,如果勞工早就規劃好要休假,卻因為擔心申請不會通過或不好意思向同事開口,而選擇直接不到班再事後補請,這種做法不僅缺乏正當性,更可能被認定為曠職,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
 

給勞資雙方的實務建議

建議勞工應該把握「事前溝通」的原則,盡可能提早規劃並提出休假申請,與主管和同事進行充分的溝通協調。如果真的遇到突發狀況必須臨時請假,也應該盡快通知雇主並說明原因,而不是完全不聯繫就直接缺勤。保持良好的溝通,不僅符合誠信原則,也能讓自己的權益獲得更好的保障。

另一方面,人資夥伴在面對員工事後補請特別休假時,也不應該採取一刀切的態度,一概否准所有的事後補請。

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個案審查,仔細了解員工未到班的原因,判斷是否具有事後補請的正當理由,再決定是否准假。如果員工確實是因為急迫或突發狀況而無法事前申請,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的原則,應該同意其事後補請。但如果員工沒有正當理由,純粹是個人疏忽或故意規避請假程序,則有權依照工作規則以曠職論處。

 

結語:在權利與義務之間找到平衡

特休假制度的設計,正是為了讓勞工能夠適時休息,進而以更好的狀態投入工作。然而,特別休假權不應該被視為一種可以簡單粗暴行使的單方權利,而是需要在兼顧勞資雙方權益的前提下,透過誠信原則來運作的制度。

當勞工能夠尊重請假程序,事前妥善規劃並與雇主溝通,雇主也能夠理解勞工的休假需求並盡力配合,不僅雇主能夠順利調度人力維持營運,勞工也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充分休息,這才是勞資雙方長治久安、共創雙贏的理想狀態。


留言

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

徵才時要求特定外貌,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可能涉及就業歧視

經常有民眾向勞工局反映,求職面試時遇到公司以身高、體重、髮型長短等外貌因素而不僱用。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,就業歧視多源於雇主的個人喜好、過往的用人經驗或既定刻板印象,導致簡化了對求職者是否適任的判斷。勞工局呼籲雇主應摒棄刻板印象與偏見,提供求職者友善且平等的就業環境。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,「就業歧視」指的是雇主以與工作無關的特質,決定是否僱用求職者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。例如,雇主在進行招募、甄試、勞動條件、升遷、調職、獎懲、訓練、福利、解僱等過程中,不考慮求職者或受僱人的工作能力、條件或表現,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「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」等因素,這樣會導致求職者或受僱人失去平等競爭的機會,屬於「就業歧視」。 勞工局指出,「容貌」是指個人的臉型相貌、端正、體格、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。雇主若以求職者或受僱人的容貌因素給予差別待遇,可能違反禁止就業容貌歧視的規定。例如,餐飲業者只因求職者的長相而不錄取,但長相與顧客接待、點餐的工作內容無關;貨運業者因求職者有刺青而不錄取,但刺青不影響送貨工作;保全業者以求職者頭髮太長,不符公司形象為由,要求剪短才能錄取,但頭髮長短與保全人員門禁管理工作無關。 勞工局提醒雇主,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、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,禁止將年齡、性別、容貌等歧視項目列入限制條件。例如,徵才廣告註明「限身高160公分以上」。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按不相關因素,如頭髮髮型、長短等,來評估受僱者表現,進而作為培訓、晉升、調職、裁員資遣的決定。 勞工局補充,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,依就業服務法可處30萬以上、150萬以下罰鍰。相關就業歧視Q&A資訊, 可至 勞工局就業平權網 (https://www.labor.taichung.gov.tw;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/勞工服務/勞動權益/就業平權網)   查詢。 文章來源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---------------- 人事薪資系統 人力資源發展系統 企業流程管理系統 人才招募系統 勞動事件法系統 多元打卡解決方案 兼職人員(PT)系統 MIS/IT委外解決方案      招募系統  ...

企業勞動法令問題,讓AI來幫你

Designed by Freepik 人工智能科技的快速發展,正為各行業帶來全新的應用契機。在企業經營管理領域,智能AI助理能有效解決許多複雜的勞動法規問題,不僅大幅降低企業法令規範的風險,更能節省龐大的法律顧問費用,實現用人管理的事半功倍效果。   飛騰雲端秉持「企業大小事,都是飛騰的事」的理念開發「AI勞資顧問機器人」,並與知名的勞動法規事務所 -「宇恒法律事務所」合作,集結了最專業、最完整的勞動法規知識庫。「AI勞資顧問機器人」不僅能即問即答,提供最快最精準的回覆解析,系統內建的龐大勞資案例資料庫,全面解決企業各種勞資爭議疑難雜症。   AI勞資顧問機器人使用便利,如同ChatGPT般與AI問答互動,讓企業能隨時隨地都能獲得迅速有效的勞資法令諮詢。透過對話方式描述情境問題,人工智能就能依照其龐大資料庫,精準判讀並給出最合宜的應對方案,降低企業人事管理觸法的風險。   舉一個實例,假如企業員工在國定假日經公司同意去參加與職務相關的訓練,對於是否需要給付加班費這類問題,AI勞資顧問機器人能迅速根據勞動部的函釋作出解析。系統會解釋,如果是雇主強制要求參加訓練,該訓練時間應計入工時,企業必須給付一日所得的加班費;但若是員工自願參加,則不需支付加班費。     實務上,由於AI系統能隨時應答、不受上班時間限制,相較於僱用法律顧問來做勞資管理諮詢,企業不僅省卻高額的專業費用支出,同時也能獲得最及時的法規建議意見,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勞資糾紛及法律風險。因此,透過AI科技應用於企業勞資管理領域,必能為企業營運管理帶來高度效益,進而提升員工和企業雙方的權益保障,實現多方共贏。   企業大小事,都是飛騰的事 飛騰雲端為企業提供優質的AI服務解決方案。除了上述AI勞資顧問機器人外,也開發其他AI智能機器人,如AI文件機器人,能夠應用於企業內部的知識管理,或者對外的客戶服務管理,若您有相關需求,歡迎撥打 服務專線(02)7730-5225 #103  ,或前往 飛騰雲端業務諮詢 留言: https://www.scshr.com/business-consulting/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---------------- 招募系統 人資系統推薦 雲端人資系統推薦 人力資源系統 ...

特休怎麼算?週年制VS曆年制優缺點一次看懂

Image by drobotdean  on Freepik 勞基法規定,勞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滿一定年資,可享有特休天數權利,但雇主可以選擇以「週年制」或「曆年制」方式給特休。兩種制度的特休天數有何不同?選擇哪種制度計算公式較簡單呢? 週年制VS曆年制: 週年制 特休天數計算方式:從員工「到職日」開始計算年資,當滿一定年資時(半年、1年、2年…等),就可享有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權益。 請休期限:從符合請領日當天到隔年年度到職日。 舉例說明 假設一位新人在2022年7月1日到職,到2022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,且2023年1月1日仍在職,則享有3天特休假權利,她可以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請這3天特休,並在2023年6月30日前請畢。 接著到2023年6月30日年資滿一年,則可在2023年7月1日開始請7天特別休假,並在2024年6月30日前請畢。 曆年制 特休天數計算方式:雇主和員工約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固定計算區間,再按照員工年資比例換算特休天數。 請休期限:從當年1月1日起到隔年12月31日止。 舉例說明 同樣假設一位新人在2022年7月1日到職,到2022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,因此2023年1月1日起有3天特休假;再來到2023年7月1日年資滿一年,若以週年制來看應有7天特休假,但實際計算下來只有3.5天特休【7天X6個月÷12個月】,也就是2023年7月1日起有3.5天特休。因此總加起來,新人在2023年全年間共有6.5天特別休假【3天+3.5天=6.5天】可請。 從這邊您可能會發現,採用週年制和曆年制計算的特休天數差了3.5天,這是因為曆年制的算法將少了3.5天的特休於後續遞延。 優缺點: 週年制優缺點 優點:特休天數不需換算年資比例,可直接對照法規特休天數、爭議較少。 缺點:雇主、人資必須記得每位員工的到職日,個別提醒未休完特休天數。 曆年制優缺點 優點:雇主為了方便管理員工休假而統一規定。 缺點:年底時必須統一按比例計算剩餘特休日,計算上較複雜,有小數點或容易算錯少給假等問題。 未休完特休如何計算? 特別休假和一般請假不同,沒有休完的特休可以折現,一般請假則不行。員工主動離職或雇主因任何原因和員工終止契約時,都必須將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折算薪水。而曆年制企業,則要統一回歸到週年制的方式來折算特休天數。 法令沒有特別規定雇主必須以週年制或...